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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計量器具強製檢定收費停征暫行辦法
各強製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財稅(2017)20號)、《質檢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取消或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決定的通知》(國質檢財函(2017)140號),以及滬質技監計〔2017〕143號《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eyaoqiu,weiqieshituidongqiangzhijiandingjiliangqijushiyongfangluoshizhutizeren,jianqingqiyefudan,cujinshitijingjifazhan,xianjiangtingzhengjiliangqiangzhijiandingshoufeidejutishixiangtongzhiruxia:
一、執行時間和停征範圍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強製檢定收費。
二、執行時間以前的業務辦理
4月1日前已經辦理的強製檢定業務及送檢用戶尚未繳費的,應按規定足額征收,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強製檢定受理對象和範圍
1. 強製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的受理對象:
(1)注冊或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並使用強製檢定計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組織;
(2)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合法營業場所中使用強製檢定計量器具的個人;
2. 強製檢定計量器具的受理範圍:
(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2)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應提供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複印件);
(3)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行政監測、司法鑒定等方麵列入強製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1. 行政監測用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提供執行行政監測任務的有關憑證,包括合同、任務委托書等可以證明計量器具用途的類似憑證的複印件。2.司法鑒定用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提供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複印件);
3. 其他情況:
除以上受理對象和範圍外,本單位還接受以下強製檢定申請:
(1)國家和本市有關強製檢定受理的工作規範正在製定中,在此過渡期間,原由本單位提供強檢服務的強檢計量器具(限本市範圍內),本單位將繼續接受申請提供檢定服務;
(2)華東地區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3)除華東地區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外,上海以外的其他華東地區內(包括浙江、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江西)原由本單位提供強檢服務的強檢計量器具申請,需當地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地區無法開展量傳的證明。
四、強檢工作具體辦理規定
1. 送檢單位在送檢強製檢定器具前,應先登陸本單位網站下載“強檢業務委托(申請)單”或(huo)到(dao)本(ben)單(dan)位(wei)受(shou)理(li)大(da)廳(ting)領(ling)取(qu)相(xiang)應(ying)表(biao)單(dan),填(tian)寫(xie)並(bing)加(jia)蓋(gai)公(gong)章(zhang)後(hou)隨(sui)計(ji)量(liang)器(qi)具(ju)送(song)交(jiao)本(ben)單(dan)位(wei)。申(shen)請(qing)強(qiang)檢(jian)時(shi),企(qi)事(shi)業(ye)送(song)檢(jian)單(dan)位(wei)應(ying)提(ti)供(gong)載(zai)有(you)社(she)會(hui)統(tong)一(yi)信(xin)用(yong)代(dai)碼(ma)或(huo)組(zu)織(zhi)機(ji)構(gou)代(dai)碼(ma)的(de)證(zheng)件(jian)複(fu)印(yin)件(jian)(含網頁查詢打印件)並加蓋公章,個人送檢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以便核查。
另外: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提供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複印件並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應提供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複印件並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2. 經審核屬於強製檢定停征範疇的,一律停止收取檢定費用;
3. 強製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未填報“強檢業務委托(申請)單”的,本單位不作為強製檢定受理;
4. 需現場檢定的,我院自接到上門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安排上門檢測時間,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門檢測。
5. 本單位授權範圍和能力見我院網站www.simt.com.cn,如超出授權的檢定範圍和能力,送檢單位可向上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提出申請。
五、其他說明
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規範出台後,對計量器具的強製檢定受理工作將從其規定。各有關送檢單位應提前做好相應準備。
(轉載自上海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