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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三部門印發《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推動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促進科研項目發展。

《管理辦法》共分為8章32條,從管理職責、入網程序、開放共享機製、開放共享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監督管理六個方麵作出了部署。
其中,在管理職責方麵,《管理辦法》提出政府財政資金建設和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均應通過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對社會開放;鼓勵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共享。
在入網程序方麵,《管理辦法》指出管理單位通過網上渠道推送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申請入網;對於使用財政資金新建或新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應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入網開放共享。
在開放共享機製方麵,《管理辦法》指出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合同;管理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在完成開放共享服務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在線填寫服務記錄、服務成效等相關信息;管理單位在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麵實行激勵性的政策措施;管理單位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用戶在發表論文、著作等成果時,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在(zai)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和(he)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運(yun)用(yong)方(fang)麵(mian),提(ti)出(chu)山(shan)東(dong)省(sheng)科(ke)技(ji)廳(ting)會(hui)同(tong)財(cai)政(zheng)廳(ting)及(ji)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組(zu)織(zhi)開(kai)展(zhan)科(ke)研(yan)設(she)施(shi)與(yu)儀(yi)器(qi)開(kai)放(fang)共(gong)享(xiang)評(ping)價(jia)工(gong)作(zuo),主(zhu)要(yao)評(ping)價(jia)內(nei)容(rong)包(bao)括(kuo)管(guan)理(li)單(dan)位(wei)製(zhi)定(ding)並(bing)落(luo)實(shi)支(zhi)持(chi)科(ke)研(yan)設(she)施(shi)與(yu)儀(yi)器(qi)開(kai)放(fang)共(gong)享(xiang)具(ju)體(ti)措(cuo)施(shi)及(ji)成(cheng)效(xiao)、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質量和利用情況、服務水平、用戶滿意度和效果等;《管理辦法》指出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管理單位年度開放共享工作實績進行評價。
此外,為使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的開放共享能夠實現效用最大化,《管理辦法》提(ti)出(chu)山(shan)東(dong)省(sheng)科(ke)技(ji)廳(ting)會(hui)同(tong)省(sheng)財(cai)政(zheng)廳(ting)及(j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委(wei)托(tuo)第(di)三(san)方(fang)專(zhuan)業(ye)機(ji)構(gou)建(jian)立(li)常(chang)態(tai)化(hua)督(du)察(cha)機(ji)製(zhi),督(du)促(cu)科(ke)研(yan)設(she)施(shi)與(yu)儀(yi)器(qi)開(kai)放(fang)共(gong)享(xiang)相(xiang)關(guan)扶(fu)持(chi)政(zheng)策(ce)落(luo)實(shi)落(luo)地(di);建立投訴渠道,對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管理單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對開放共享效果較差的管理單位,責令限期整改。
(原文標題:山東出台辦法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文章鏈接:中國儀表網 http://www.ybzhan.cn/news/detail/71594.html